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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《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》(草案)

| 时间:2008-9-26 13:24:06 | 来源: 国际能源网 |【打 印】【广告联系 :13363586350】【供求信息】【发布煤炭信息

    日前,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《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》(草案)并公开征求意见。草案要求,所有生产矿井都应当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,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,不得投产。


  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,是指利用信息管理、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对矿井甲烷浓度、一氧化碳浓度、二氧化碳浓度等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,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、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功能的系统。


    草案要求,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,每班至少2人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规章制度,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,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,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;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,应当在10分钟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。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瓦斯浓度超限报警、主扇停风报警、馈断电异常报警、系统无记录等异常信息,应当在6分钟内将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。


    生产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,不联网运行的;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未能提供安全和供电保障的;无组织管理机构或部门,不能保证每班2人以上24小时不间断值班和调度指挥的;煤矿安全监控系统、监控分站、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“三证一标志”或者煤安标志已过期、不能按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建设安装、检测、校验、维护使用的;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;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、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;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、认真处理并按规定上报的;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;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、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、故障断电闭锁控制功能的;各类传感器不能定期调校、移位,系统未按期进行断电测试的;人为造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;故意弃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。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,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,并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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